申请执行人陈某荣。被执行人博白县某某镇供电所。法定代表人宁某某,所长。
申请执行人陈某荣与被执行人博白县某某镇供电所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博那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1999)博执字第19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上述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荣以被执行人博白县某某镇供电所已履行完毕债务为由,于2013年7月17日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8)博那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庆兰审判员:詹德才审判员:李海
书记员:宾海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