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孙某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某某公司。
孙某某申请执行安阳某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安阳某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安阳某某公司存款贰万捌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栓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