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东林。被执行人蒋亨。
申请执行人谢东林与被执行人蒋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东林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亨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东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其尚未受偿的债权200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蒋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谢东林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沙马里体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