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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某某与蒋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邛崃执字第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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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东林。被执行人蒋亨。

申请执行人谢东林与被执行人蒋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东林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亨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东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其尚未受偿的债权200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蒋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谢东林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沙马里体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