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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深福法执字第8431、8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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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江。被执行人方超,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7、1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计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变价、提取被执行人方超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846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张伟刚

书记员:聂赫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