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百忍,男,汉族,证件号码610324196408050019。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院就画园**楼****。被执行人宝鸡市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上马营跃进路**。法定代表人袁全明。
本院在执行王百忍、宝鸡市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53456元。另承担诉讼费1700元,执行费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人赔偿51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此协议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