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静梅,女,1974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国强,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
关于郭静梅与梁国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13406.7元给申请人,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8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周秀娟人民陪审员:何迎厚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