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LG(LGCORP.)。法定代表人姜庾植,代表理事。被执行人王合适,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知民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15万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合适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58800元、相关利息、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建军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