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光月,柳州日高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梁俊,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柳州市吉运莱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富丽嘉园****。法定代表人傅伟,该公司总经理。
罗光月申请执行梁俊、柳州市吉运莱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罗光月依据已生效的(2012)鱼民初(一)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光月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罗光月申请执行梁俊、柳州市吉运莱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2013)鱼执字第708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明权审判员:叶荣军审判员:龚明
代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