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光,男,1989年出生,住单县徐寨镇刘寨行政村徐庄。被执行人程加龙,男,1967年出生,住单县东城办事处常兴寨行政村沈窑村。
本院在执行李光与程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它有价值财产线索,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1)单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剑审判员:时社教审判员:邓朝宪
书记员:刘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