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应才,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所地威远县越溪镇。被执行人威远县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志田,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威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应才申请执行威远县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远县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叶宏书
书记员:郭建伟(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