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美匀,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陆永堂,男,壮族,1984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德龙,男,壮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陆永堂应清还23673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255元,被执行人杨德龙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还责任,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永堂、杨德龙银行存款239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