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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西荣申请执行秦治章侵权执行裁定书

(2013)卢法执字第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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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卢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西荣,女,1948年生。被执行人秦治章,男,1944年生。

董西荣申请执行秦治章侵权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卢民五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将所占用的1.8亩责任田归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立情绪较大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卢民五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董西荣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斗

书记员:武张龙

引用法律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