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国元,男。被执行人贾金河,男。本院(2013)绵竹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7200元、资金利息及垫付诉讼费1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为77200元,资金利息为1548元,垫付诉讼费为6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支付2000元,余款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该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万兴审判员:赵一平审判员:褚宗伟
书记员:邓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