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伟,男,汉族,1981年8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梁彩凤,系赵伟的母亲被执行人王玉梅,女,汉族,1978年3月1日生,现羁押于常州市监狱。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梅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现在常州市监狱薛埠监区女子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092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何友成执行员王勇执行员刘淼
书记员:**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