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天顺,男,79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仁成顺,女,82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王正良,男,51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盐边县人民法院(2010)盐边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天顺、仁成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元。被执行人王正良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0)盐边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勇
书记员:林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