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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邓志祥与王如根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笫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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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邓志祥,男,1961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如根,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明,男,1961年9月22日生,汉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如根及共有权人王联共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河区加州城A区3号楼902室房屋已被本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正在对该房屋委托评估,本案需等待房屋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润民初字第077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何友成执行员王勇执行员刘淼

书记员:**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