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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鸣彩与桂方平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略执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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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申请人周鸣彩,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桂方平,男,汉族,村民。

申请人周鸣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方平侵权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桂方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返还三宗林地的使用权。在执行中,本院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后,将执行标的位于略阳县黑河镇上营村鱼洞子组境内的长湾下、蔡家树林、太阳湾三块林地使用权,共计12亩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周鸣彩,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1)略法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经审批予以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略平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