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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邹奋波与陈利有、颜青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4)成华执字第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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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xx。被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颜xx。

申请执行人邹xx与被执行人陈xx、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内中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xx、颜xx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x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内中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丽审判员:范忠诚代理审判员:舒友蛟

书记员:倪海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