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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凤云与陈光祥、陈国玉、丁建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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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产品责任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凤云。被执行人陈光祥。被执行人陈国玉。被执行人丁建军。

关于周凤云与陈光祥、陈国玉、丁建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陈光祥、陈国玉、丁建军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陈光祥、陈国玉、丁建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治位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