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凤云。被执行人陈光祥。被执行人陈国玉。被执行人丁建军。
关于周凤云与陈光祥、陈国玉、丁建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陈光祥、陈国玉、丁建军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陈光祥、陈国玉、丁建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治位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