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张梁洪。被执行人王梅。
关于李勇与张梁洪、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张梁洪、王梅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者扣押被执行人张梁洪、王梅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EK6**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治位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