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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勇与张梁洪、王梅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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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张梁洪。被执行人王梅。

关于李勇与张梁洪、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张梁洪、王梅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者扣押被执行人张梁洪、王梅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EK6**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治位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