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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耀军与梁万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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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人徐耀军,男,汉族,中板集团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新安路。被执行人梁万钧,男,汉族,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办事处科员,住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

徐耀军申请执行梁万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西福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梁万钧偿付原告徐耀军借款16200元,于2013年9月26日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法院专递资费、合计150元由被告梁万钧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万钧在金融机构存款17696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769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韩文举

书记员:邵世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