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邝安杰,男,汉族,现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茂名市爱家爱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何勉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茂名市爱家爱超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茂名市爱家爱超市有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115元及支付赔偿金1150元给申请执行人邝安杰,向申请执行人邝安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茂名市爱家爱超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茂名市爱家爱超市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可审判员:陈统运审判员:黄乐诗
书记员:潘明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