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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莫╳╳仁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金刚云岩鞭炮烟花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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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产品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莫XX号。被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金刚云岩鞭炮烟花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南岳村。

申请执行人莫XX仁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金刚云岩鞭炮烟花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钟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地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住所地为外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16条、122条的规定,本院将此案委托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受理后反馈被执行人在湖南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钟法执字第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水庆审判员:陈庆明审判员:邓有光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