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乖常,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五联村****。委托代理人范让平,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五联村**** 被执行人蒲城县富秦礼品西甜瓜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龙池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文仓,任该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范乖常申请执行蒲城县富秦礼品西甜瓜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乖常于2013年5月24日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日依法受理。2013年6月19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2013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蒲城县富秦礼品西甜瓜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范乖常经济损失6985.88元(未含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7085.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城县富秦礼品西甜瓜专业合作社与申请执行人范乖常达成和解,由其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范乖常4541元,下余案款2394.8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全部放弃,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曾斌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