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桂英,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张文全,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乐山市吉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傅畅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桂英,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徐桂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市吉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桂英人身损害赔偿费175182.99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193.50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172146元后;剩余款项及利息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均
书记员:陈梁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