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四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四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四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四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许鹏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