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春香。被执行人周红涛。
关于王春香与周红涛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红涛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红涛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红涛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周红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具体数额以本院送达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通知书载明的数额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华兵审判员:李正军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