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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有定与李瑞、张海红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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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有定。被执行人李瑞。被执行人张海红。

关于程有定与李瑞、张海红欠款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李瑞、张海红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瑞、张海红在金融机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正军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贺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