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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听、王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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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听。申请执行人王玲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关于刘听、王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5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正军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贺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