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李行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李行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李行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李行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正军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贺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