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军,男,生于1983年11月2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被执行人:吴先涛,男,生于1975年8月2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
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先涛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军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吴先涛在中国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
书记员:许宗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