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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王小红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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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小红,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山西省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王小红因犯绑架罪被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以(2008)长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小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6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树苗代理审判员:王旭辉

书记员: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