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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王志华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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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志华,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山西省昔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王志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3日以(1999)晋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6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晋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从2001年2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2003年12月22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临刑执字第8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06)长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63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二宽级,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平代理审判员:宋学兵代理审判员:孙锐

书记员: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