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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原山虎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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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原山虎,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长治市经贸委副总经济师。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原山虎因犯受贿罪被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以(2008)潞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08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8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原山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5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系老年犯、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原山虎准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树苗代理审判员:王旭辉

书记员: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