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治国,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王治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以(2011)临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治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治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树苗代理审判员:王旭辉
书记员: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