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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被执行人杨永添执行案裁定书

(2013)晋执行字第4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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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金建,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永添,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6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永添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金建71500元及息,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无余额。现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琳执行员黄庆明执行员王佩玉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