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洪连捷,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鸿龙,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民初字第61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后,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欠款66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申请人到庭表示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且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琳执行员王文起执行员黄庆明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