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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小勇、刘凤仙与被执行人杨胜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案件裁定书

(2013)晋执行字第4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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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小勇,男,1966年5月9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凤仙,女,1968年7月9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胜冬,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小勇、刘凤仙与被执行人杨胜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3)泉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胜冬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重庆市秀山县,申请人到庭申请本案委托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委托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已收到本案委托执行函并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立人执行员吴小妹执行员李凯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