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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玉凤执行案裁定书

(2013)晋执行字第41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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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玉凤,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小竹,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作出的(2013)泉民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小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玉凤金器若干(详见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张以上金器寄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租用编号为4343的保险箱内,经向申请人核查,确定被执行人所说属实,该案应另订时间到现场进行交接,申请执行人表示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琳执行员黄庆明执行员王佩玉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