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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林冬生与被执行人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晋执行字第4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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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冬生,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胜利,曾用名杨志成,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林冬生与被执行人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5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没有相关记录,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琳执行员王佩玉执行员黄庆明

书记员:关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