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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丽莲、被执行人庄小珠债权执行案裁定书

(2013)晋执行字第43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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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丽莲,女,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庄小珠,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7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庄小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丽莲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向银行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无余额;查房产,无登记。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琳执行员黄庆明执行员王佩玉

书记员:关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