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某某。被执行人:关某某。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关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的(2007)宽民一初字第2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育费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960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7)宽民一初字第22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秀敏
书记员::王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