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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高俊峰与被执行人谷占臣、桦川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桦法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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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俊峰,身份证号码2308261954********,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悦来镇。被执行人矫维彬,身份证号码2308261967********,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悦来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2)桦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俊峰与被执行人矫维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矫维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2)桦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沈利人

书记员:王天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