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艳招,农民。被执行人北京盛世雅诺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腾伟,该公司经理。
陈艳招与北京盛世雅诺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艳招于2014年4月12日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盛世雅诺服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安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会红审判员:李艳光审判员:张英辉
书记员:刘忠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