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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郝小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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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小革,农民。被执行人王树军,农民。被执行人杨金富,农民。

郝小革与王树军、杨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安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200元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安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国繁

书记员:熊国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