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大安,成年,农民。被执行人郝建英,成年,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大安与郝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大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安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韩铁强
书记员:张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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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大安,成年,农民。被执行人郝建英,成年,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大安与郝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大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安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韩铁强
书记员:张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