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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大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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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大安,成年,农民。被执行人郝建英,成年,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大安与郝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大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安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韩铁强

书记员:张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