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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温州正茂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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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正茂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方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斌峰,农民。被执行人王冬梅,农民。

温州正茂合成革有限公司与吴斌峰、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斌峰、王冬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温州正茂合成革有限公司于20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斌峰、王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斌峰、王冬梅的房产(商铺)。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安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英辉审判员:韩铁强审判员:王国繁

书记员:刘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