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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长青申请执行候彦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文法执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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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长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候彦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长青申请执行候彦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候彦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候彦冰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吕树文名下银行存款168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李强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