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582050.00元及所欠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