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五的,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佳兴,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秦五的申请执行孙佳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佳兴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佳兴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孙佳兴名下银行存款1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李强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